商务部 科技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9-10-09 00:00:00 来源:商务部
商产发[2008]66号
建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是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加强贸易、产业与科技有机结合,推动自主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以科技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扶持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企业成长壮大,形成产业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基地,进而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推动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基地内企业“内联外引”,参与国际贸易和海外经营,现就利用金融手段支持基地建设发展和基地内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务部、科技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积极组织推动,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进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共同搭建商务、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各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根据各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特点,深入调研,掌握基地建设发展和基地内企业融资需求及困难,探索并实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融资支持措施,帮助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企业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支持基地内企业积极利用银行融资服务把握商机,提高经营效益。
三、各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扶持基地投融资平台建设,帮助基地建设投资主体理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提升基地建设投资主体和基地内企业的融资能力。
四、对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较好的基地建设项目或基地内企业进出口融资需求,各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予以推荐,帮助基地建设企业或基地内企业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等各项金融产品,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上述两部门推荐的项目,在项目已获国家科技计划立项或研发经费等有关投入补贴的情况下,按照有关信贷政策,优先为项目实施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并在信贷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商务部、科技部汇报有关项目进展,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的作用,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提供技术支持,降低企业申贷成本、提高企业申贷效率。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指导配合下,积极向基地内企业介绍本行的传统和创新金融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技术装备进口信贷、进出口租赁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特别融资账户业务以及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同时,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国际经济合作及金融创新产品方面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的合作,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基地内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组织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对基地建设企业和基地内企业相关贷款申请,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融资建议。
八、针对申贷的基地建设企业或基地内企业可能存在的担保难问题,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会同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与当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机构的沟通,争取其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和担保融资服务,加强金融同业合作,联合多方力量,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息平台,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基地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提供投资和汇率等风险规避措施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十、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各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自身金融专业优势,开展科技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为提升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筹融资水平提供必要的贸易、金融专业培训。
上述内容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